发新帖

梅州联合发布5起案例!

mz168 2025-4-6 16:42:27
     0

临近清明,正值森林防火关键期。梅州中院与梅州市林业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联合发布5个近年来办理的涉故意放火、祭祀失火、乱丢烟头失火、野外违规用火等具有代表性、警示性的刑事案例和行政案例,以案为鉴,切实增强全民防火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筑牢生态防火墙。


案例一

放火毁林,刑责难逃——田某浩放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1日,田某浩到五华县华城镇某村,用打火机在山上点燃多处杂草,引起森林火灾。群众到场救火时,田某浩持小刀阻止群众救火。经鉴定,本次山火过火面积635.97亩,其中林地面积190亩,油茶面积48.27亩,未成林面积158亩,无林地面积239.7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277元。田某浩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裁判结果

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田某浩故意纵火,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田某浩案发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遂以放火罪判处田某浩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森林火险,一分天灾,九分人祸。虽然本案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受限,但其故意纵火毁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生态环境,梅州法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严惩故意放火犯罪,警示公众敬畏法律,共护绿水青山。


案例二

小小烟头酿大祸,判刑+修复+赔礼道歉——黄某新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0日,黄某新在梅县区南口镇某村将未熄灭的香烟丢弃在荒草坪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29.3亩,其中林地面积101.9亩,涉案林地复绿工程总投资需205464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13374.33元。


二、裁判结果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新防火意识淡薄,疏忽大意乱丢烟头引发山林火灾,已构成失火罪。其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黄某新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失火罪判处黄某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复绿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18838.33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烟头虽小,火患无穷。梅州法院始终贯彻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建立多样化、复合型、一体性的生态修复机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梅州生态建设。


案例三

烧蚂蚁引山火,野外用火须谨慎——杨某友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0日,杨某友在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某村检查自己放置的蜂橱时,使用打火机烧蜂橱内的蚂蚁,不慎引起山火。杨某友看到火势无法控制遂逃离现场,后返回山场参与救火。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6.901公顷(103.515亩),其中林地面积为6.1393公顷(92.0895亩)。


二、裁判结果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某友安全防火观念淡薄,在野外随意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鉴于杨某友系自首、认罪认罚,并已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依法从轻处罚,遂以失火罪判处杨某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本案中,被告人因烧蚂蚁引发山火,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广大群众应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加强防火措施,摒弃侥幸心理,杜绝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

违规祭祀用火,依法处以行拘——陈某芬野外违规祭祀用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7日,梅县区城东镇村民陈某芬在山场违规祭祀,引燃杂草造成森林火灾。经核查,焚烧过火面积约8亩。当日,陈某芬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陈某芬对其无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规定,在野外违规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


二、处罚结果

2025年2月13日,梅县区公安局依法对陈某芬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三、典型意义

文明祭祀,防患未“燃”。本案中,村民陈某芬无视禁火令通告,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到禁火区域违规祭祀,造成森林火灾。因本案焚烧过火面积8亩,情节及后果不严重,未危害到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违反禁火令等行政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起到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五

野外违规烧火取暖,依法处以罚款——王某旭野外违规用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4日,兴宁市永和镇村民王某旭为了烧火取暖,在草皮种植基地违规野外用火,其间被村委干部发现并及时制止。当日,王某旭被传唤到镇政府接受调查。经询问,王某旭对其为了烧火取暖而无视《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规定,在野外违规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


二、处罚结果

2025年1月14日,永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王某旭处以罚款2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地村委干部及时发现险情,并教育制止,将火灾隐患消除。因本案情节及后果轻微,未危害到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违反禁火令等行政法规规定,永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广大群众应提高野外防火意识,遵守禁火令规定,以免引发森林火灾。

(梅州中院)

阅读 274
收藏

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