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开车要不得,交警执法须配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1日,陈某某驾车回家途中,下车到便利店买酒,回到车内将酒一饮而尽。十多分钟后,陈某某想继续驾车回家,刚启动车辆,便撞上停放在路旁的摩托车、小型汽车和路边的摊档,造成摊档和车辆受损。公安民警接被害人报警,立即赶到现场,要求陈某某下车配合调查。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敲碎车门玻璃,将陈某某抓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27.5mg/100ml。
【处理结果】
经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车已是错,试图逃避更是错上加错。酒后驾车千万不能有,遇到检查应积极配合,切莫一时冲动“醉上加罪”。
(兴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