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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mz168 2025-4-30 11: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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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兴市府〔2025〕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省和梅州市有关清理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24年6月30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市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56份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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