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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呼吁各执法部门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这一现状

民生168 2015-11-18 16: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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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学校毕业一直在杭州工作已8年之久,就在今年15年5月返还家乡,想为家乡的建设做一点小小的贡献,可不曾想,回来之后与原想像中完全不一样。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这种现象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已经是普遍存在,难道相关执法部门不应该主动下各企业亲访抽查吗?我要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各执法部门真的好好监督此类事件。 
  今天我就要来说说我在求职的路上目前所遇到的这些问题,在平远县乃至整个梅州市的各个大大小小的用人单位的现状,
1、不签劳动合同或试用工三个月/半年后再签订。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工作一年后购买社保是普遍现象,少数用人单位是工作半年后购买社保,极少数用人单位是三个月后购买社保,只有政府单位/事业单位是建立劳动关系就购买社保。
此条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购买社保比例有些单位是工作一年后用人单位及个人各承担50%。
此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加范围,
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公司缴纳社保比例和个人缴纳比例;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养老保险:个人为8%,
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因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仅为11%,单位需承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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