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鉴于本人小孩陈志铭2014年12月23日发生在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本人陈育林(陈志铭父亲)对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丰公交认字(2015)第A003号》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反映。
1、(1)事实情况:交警部门自行认定张秀君驾驶的无号牌车辆属于机动车,而没有通过合法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的属性进行委托鉴定。导致的后果,交
警部门以张秀君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未戴安全头盔,认定张秀君承事故的同等责
任。如果张秀君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则该车辆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驾驶证,对责任的认定产生重大的影响。
(2)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
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1)事实情况:交警部门没有即时对大货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而是在发生事故之后的下午6点,已经距离交通事故10.5个小时,在受害人家属的要求下,才做酒精测试。此时测试的结果已经不能真实的反映事故发生当时驾驶员是否饮酒。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
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
3、(1)事实情况:交警部门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对大货车的安全性能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没有对所载货物的重量进行测量。
大货车的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是否合格,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在发生死亡事故后,仅靠目测认为车辆合格,明显依据不足,车辆的性能系
统是否合格,要专业的检测机构通过专业的设备进行检测。肇事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合格,也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另交警部门依据驾驶员提供的货物过磅单确定载货
的重量,也依据不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对货物的重量进行测量。如果车辆超载,也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
(2)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
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上述问题都是丰顺县公安局未按法定程序,就草率作出了此案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违反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受害家属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案的大货车驾驶员承担
主要责任,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本案的交警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大货车及驾驶员进行相应的检验鉴定,导致作出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请
求相关部门对涉及本案的相关人员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此致
陈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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