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纠正地方特色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的报告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张钦华律师依法接受罗小珍等11位业主的委托,到兴宁法院立案,诉请开发商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和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参见附件
1:《起诉状》)。立案庭的罗国星、罗红丽法官都十分热情友善,给张律师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印象,可等到打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时,两位法官却给了张律师当
头一棒:要按房屋总价值90万元/间来预交诉讼费12800元/案!
张律师认为,办房产证是开发商的附随义务,这个诉讼请求应当按件收费。而罗红丽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在2014年10月之前也是按件收费,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85号文的规定,之后就按房屋价值来收费了,她已就这个问题专门请示过梅州中院。
此后,张律师在广东法院网上打印了东莞、惠州、中山等地法院的同类案例,再次与罗法官探讨收费标准问题。最后,罗法官同意我暂时删除第一个办理房产证的诉请,按第二个赔偿违约金的诉请计算诉讼费1830元/案(参见附件3:《预交受理费通知书》)。
张律师认为,兴宁法院关于办理房产证案件应当按房屋价值来计算诉讼费的标准是地方特色的收费标准,曲解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85号文
的精神,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类第3.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的规定,请求贵院予以指导和纠正,为兴宁人民
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诉讼环境。
此致!
崇高的敬礼!
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
201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