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01)梅丰法执字第264号。2011年申请人黄勤国依法(民诉法242、243条,最高法院法研(2002)13号,法释(2004)15号第5条2项,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向丰顺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小琼的退休金。
一,2011年丰顺法院冻结罗小琼退休金6个月、扣划4个月2750元、保留2个月(约扣7成留3成);
二,但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却无分文执行款,罗小琼完全逃避强制执行20个月!
三,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丰顺执行局让罗小琼“每月自交300元”而无依法冻结、扣划退休金(每月1100--1480元);
四,2014年10月24日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50%偿还,保留50%给罗小琼必要生活费用”违反最高法院法释(2004)15号、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
五,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丰顺执行局让罗小琼“每月自交700元”,而不执行执行裁定书的“冻结、扣划”。(罗小琼退休金2015年5月开始提
升至1780元每月,6月补发当年1-4月的调升部分)。执行局不顾申请人2015年5月、9月领取执行款时的质疑、反对,2016年1月7日申请人提交
“执行行为异议书”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又无立案,当日回复的“执行笔录”也无执行,3月24日再促请恢复强制执行冻结、扣划的“执行笔录”再无执行!
以上五点究竟什么原因(听说多种)、什么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人从无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申请人也从无签署任何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屡屡“被要求同意”不知何意!?
申请人是经济负担颇重的肾移植患者、7级伤残者却长期受此遭遇而一忍再忍,请求梅州检察院贯彻十八大精神、依照国家法律对丰顺法院执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对执行裁定书进行审判监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追回病残申请人的治病救命钱,解决特殊困难人员的燃眉之急!请求各位上级领导关注、关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