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以及《办法》中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为什么任由非农村人口利用财力, 权势来强占当地贫穷农民的土地还能走关系批准建房, 从而矛盾不断。 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已迁出农村但利用家里还有两间瓦房的原因来获批建房?拆旧建新非农人口是允许吗? 国土局批这种宅基地是根据法律还是收人钱财替人办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