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被举报人:五华珠宝城(包括周六福珠宝和中国珠宝)经营单位
地址:五华县水寨镇五华宾馆对面五华珠宝城
举报请求:
一、依法对有关违反经营者给予处罚。
二、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并依法给予奖励。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起,周六福珠宝和中国珠宝经营者以“五华珠宝城”名义,以车载广告、宣传页、彩旗、门店广告等形式,宣传以下内容:“参与方式:2015
年11月28日至12月12日下午1点28分前,来五华珠宝城购任意首饰凭质保单(周六福老客户凭质保单即可)领取抽奖券(每单限领一份),集中参与现场
大抽奖”、“抽奖时间:2015年12月12日下午1点28分”、“特等奖1名 长安之星2汽车一辆,一等奖2名 2999元钻戒一枚……”、“买珠
宝送黄金、再送豪礼”、“本活动全程监控,100%真实、公平、公开、公正”、“购镶嵌满3999元送黄金(图片)+压力锅+长安之星2汽车(图片)”。
举报人了解到:
一、被举报人共出动了2台车,利用车载广告和录音在全县范围内流动展出上述内容广告,并在全县各个乡镇都派发了上述内容传单。
二、长安之星2汽车,因配置不同,销售价格在2.4万至4万元之间。
三、“五华珠宝城”内,只有周六福珠宝和中国珠宝两家经营商。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一、被举报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品的价格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允许的5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涉嫌不正当竞争。
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79号),“……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
当竞争: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被举报者设置的奖品无论是赠送汽车还是汽车的使用
权,均已违法。
二、被举报人周六福珠宝和中国珠宝的经营单位,使用“五华珠宝城”为招牌,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
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被举报人将经营的珠宝城冠以县名“五华”二字,不知道是否有工商部门的批准。
而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被举报人以“五华珠宝城”作为招牌进行营业,其内却只有两家珠宝店,与“珠宝城”的概念相差甚远,已足以对一般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综上所述,请求工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支持举报人的请求。
举报人:凌莹
2015年12月30日
注:相关图片可登陆以下邮箱获取:
tousu20151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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