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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扰民,污染环境

民生168 2015-12-23 16: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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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10-19向贵局申诉的内容如下:梅州市五华县郭田镇赶坪上村开发区有一门店从去年开始开设石头加工厂,噪声严重扰乱周围民众生活,石头 加工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空气,曾与其老板协商噪声和污染问题,老板表示:拒绝解决,想到哪里投诉就到哪里投诉,不怕政府管理。门店详细地址:从坪上 村民委员会大楼(村委)出发往县城(水寨油田)方向行100米下坡,下到坡底右边(面向县城方向)有一水泥路的路口,路口的一边是一家小店,另一边是一排 洋房的门店,从此路口往洋房的门店数第二间就是石头加工厂。 
贵局于 2015-11-17回复处理意见:群众反映的是位于郭田镇坪上村开发区黄文礼石材装饰店,开办于 2014年11月,占地使用面积70平方米。 石材装饰店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生产原料为石板、条石,产品为厨房灶台、大门石,工人2人。生产工艺流程为:石板、条石--切割—打磨—产品。根据投诉 信反映的问题,五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该石材店石材装饰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生产车间距投诉人所在只有一墙之隔,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确实有一定影响。 依据其存在问题,执法人员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对五华县郭田镇黄文礼石材装饰店发出《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完善环保手续及相关环保设 施,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执法人员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沟通反馈。下一步我局将督促五华县环保局将加强对黄文礼石材装饰店的监督检查,要求其加强管理,避免扰民。  
                                         梅州市环保局
                                        2015年11月17日 
但经过数日现场查验,实际情况是黄文礼石材装饰店拒不执行贵局发出的《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依然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就直接投入生产。 建议贵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进行执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如贵局不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进行执法,请在回复时说明理由。
最后,对贵局的执法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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