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当前我县部分群众反映村干部优亲厚友、亲属享受低保和“死人领补助”等问题,确保低保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打造阳光低保和五保户死亡后及时终止其五保生活供养费,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干部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的,各镇要进行单独登记,并分村(居)进行统一造册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派员进行入户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时在低保公示时注明该户是某低保经办人员或某村(居)干部的亲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仍享受低保的,按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查处,除追缴其所领取的低保金外,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立低保、五保对象死亡后及时上报制度
(一)低保对象死亡后的次月,由村、镇逐级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同时要核查该户是否还符合低保条件。如不符合的从次月起即取消该户享受低保资格;如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根据其家庭成员的增减和家庭收支情况的变化,对该户所享受的低保金是否增减进行申报。如户主死亡,应在次月由镇民政办主任签署低保申报承诺书,并需要重新申请审核和审批。
(二)五保对象死亡之后次月必须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凭火化证明按照政策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个月供养标准给予补助丧葬费用;没有火化的不予补助。不及时上报五保户死亡,其亲属继续领取五保供养生活费的,将予全部追缴,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责任追究
因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和低保、五保对象死亡后及时上报制度的,瞒报、漏报、迟报,被群众反映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亲属按相关法规处理外,并对村(居)管片干部、主任、书记、民政办主任、镇驻村(居)工作组长、挂村(居)领导、分管领导、镇长等按《关于开展低保救助对象清查工作的通知》(华办函〔2015〕68号)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