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梅州市发改局、梅江区发改科技局:
一、梅州市壹江南物业有限公司对壹江南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第一次备案于2016年3月到期后,该公司有没有向物价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二、如果梅州市壹江南物业有限公司已经重新申请备案,那物价主管部门有没有依法作出备案批复?如果有,是什么时候作出的?如果没有,不作出备案批复的依据是什么?
三、如果梅州市壹江南物业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依规重新申请备案,物价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采取了哪些措施?如果对该公司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行为没有进行处理、处罚,原因是什么?政策依据是什么?
四、如果梅州市壹江南物业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依规重新申请备案,那该公司在第一次备案于2016年3月到期后,与2016年3月以后收楼的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有关物业收费的标准是否有效?该公司能否以此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以上请公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