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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下郑文新刑事案件

mz168 2016-1-16 16: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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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yingyu)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16年新年第一天, 五华县横陂镇联长村谢屋村果园被梨树下郑文新带黑社会及村民砍去50多棵树龄在20年以上的龙眼树,此严重刑事违法行为请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提出公诉, 以平息民怒。

    郑文新, 五华县梨树下郑屋人, 此人仗着其弟贪污所得, 到处欺压百姓, 收买基层政府, 2012年勾结黑社会头目魏洪亮(已判刑)强占谢屋 位于三坑砖厂附近的30亩土地, 此土地未经公示及村民大会表决, 所以村民有上访, 但由于五华县公安被收买, 此土地(原旱地, 可以种花生等经济作 物) 已被破坏成建筑用地, 被兴华高速租用, 租金额度较大,属于不当得利。

   请梅州公安联合深圳公安调查其弟财产来源,有否有贪污所得。 请按照法律以刑事拘留罪犯, 被砍果树已达刑事案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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