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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交警不作为

民生168 2016-1-21 17: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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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上午7点30分黄庭元驾驶粤MN057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1942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从东留往潘田方向行驶,行至S334 线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东洋路段时,与同方向张秀君驾驶搭载陈志铭,陈铭杰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铭杰当场死亡,张秀君,陈志铭受伤的重大交通 事故。
 案件经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审查后,认定黄庭元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秀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志铭,陈铭杰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人认为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事实认识不清,证据不足:从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照片和记录可以看出,张秀君驾驶的电动车靠右行驶, 符合交通法规要求,从车辆损伤情况来看,电动车后的行李箱被撞飞,车辆左后方损毁严重,而且乘坐在电动车后面的陈铭杰被撞飞后头部着地至颅脑损伤当场死 亡!可见撞击力度之大,张秀君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前面,黄庭元驾驶大型货车从
后方同向行驶。可见,是黄庭元不顾事发地属学校且属学生上学车多人多时间,而强行超车时并撞上了张秀君所驾驶的车辆而至惨祸发生,黄庭元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对死伤者进行抢救,而是离开了现场,相关办案部门在接到报案后没有立既赶来事故现场,也未对被
撞伤的陈铭杰进行抢救,黄庭元弃车逃逸是属于肇事逃逸,交警程序上存在诸多蔬漏。交通事故认定书甚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日期,年龄,都写错。
 因此,本人认为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证据采纳,应认定肇事司机黄庭元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丰顺县交通警察大队不负责任的认定重新作出结论,并追究他们的责任,还本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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