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至 2013 年期间罗德珍以“烟、酒、红菇费用”、“梅县其他开支”、“去梅城办事”等名义违规使用村集体资金共 23160元;2009 年至 2011 年期间违规报销应由其个人负责的“学费”、“毕业费用”等合计 3340 元;2013 年至 2014 年期间私分梅县区烟草局的扶贫工作办公经费及村集体资金等费用,其中罗德珍分得 8080 元;2013 年至 2015 年,杨阁村委在无法说明清楚接待对象的情况下,6 次公款报销吃喝费用合计 2470 元,罗德珍对此负主要责任。此外,罗德珍还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200 元。2016 年 12 月 27 日梅县区法院判决罗德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 10 万元。2017 年 3 月10 日,梅县区纪委给予罗德珍开除党籍处分,相关违纪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