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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一男子购买被盗抢车辆,刑拘!

mz168 2017-5-26 2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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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辆时明知没有任何手续,但还是贪图便宜,心存侥幸,并盗用他人的车牌,以为能蒙混过关无人知晓,没想到最终还是被交警查获。5月17日,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专项行动》及“猎豹行动”中,查获一辆悬挂套牌的被盗抢小轿车,并依法对驾驶员何某刑事拘留。

是日下午,交警大队巡逻一中队民警在城区开展专项行动中,发现一辆车牌为粤MPQxxx的白色小型轿车有套牌的嫌疑。


交警部门根据其行驶轨迹,立即组织警力,对兴南大道、兴福路、205国道及神光山停车场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经过执勤民警布控,在205国道河背派出所侧一店门口拦截该车。


经核查,该车发动机号码被凿改,是2015年11月在四川省成都市被盗抢的车辆,原车牌号为川ALJxxx。该车驾驶人何某如实供述了其在2016年10月到四川成都以5万元的低价从他人手里购买被凿改车辆的犯罪事实。


目前,何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已移交刑事侦查部门进一步审理。


交警提醒

市民购买机动车时一定要购买来源合法的车辆,千万不要贪小便宜而去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到头来得不偿失,不但财物落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要自觉抵制购买及使用赃车行为,积极检举、揭发盗抢机动车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和抵制盗抢车辆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斩断盗抢车辆的生存空间。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兴宁市公安局   图文  / 曾繁光   罗木君      编辑  / 叶远明     责编 /  彭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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