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丰顺县一男子因在网上发布辱骂执勤交警言论,诋毁公安形象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8月3日16时许,一昵称为“汤坑货运吴”的网民,在某微信群内发表辱骂在黄埔桥执勤的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的言论。经我局网警大队民警作进一步调查,确定该网民真实姓名为吴某辉(男,39岁,丰顺县汤坑镇人)。
微信群聊天截图
8月4日15时许,网警大队民警联合汤坑派出所民警在汤坑镇西市路将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嫌疑人吴某辉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调查,违法嫌疑人吴某辉如实交代了其使用微信昵称“汤坑货运吴”,因在微信群上看到交警拦车的视频,心情激动,并于8月3日16时许在该群发表谩骂、恶意中伤公安民警的违法行为。
违法嫌疑人吴某辉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辉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发言请慎重!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任何人不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恶意辱警黑警、传播谣言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论是网络名人,还是普通网民,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法、依法运用法律维护执法尊严!现在再在网络上辱警黑警、传播涉警谣言的,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丰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