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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执法不为!!!

民生168 2017-8-7 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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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与原告陈远明发生追偿权纠纷,(2014)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86号。兴宁法院于2015年1月开始冻结本人工资账号,一直到2016年12月份。此事由兴宁法院法官廖海平执行,执行期间二年,法院把本人的全部工资冻结给原告,没给本人留下一分生活费。法院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而本人还要还房贷,儿子读大学。2016年12月份我已经还清原告法院判决的追偿的135858.26元及执行费等一共142522.26元。法院也把我的工资账号解冻了。后来廖海平法官打来电话说二年间的利息还没还,于2017年5月份又把本人的工资账号冻结,到2017年6月29日廖海平法官通知本人到法院结案,还给了本人一份广东省兴宁人民法院移交(申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5)梅兴法执字第4号。昨天下午我去银行拿7月份的工资,银行工作人员说工资法院冻结拿不到。我想请求领导给我一个答复:案件已经在2017年6月29日结案了,兴宁法院有什么权利还冻结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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