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父母借用他人的钱,接着儿子在欠条上补签名,然后一家三口被告上法庭要求还款,那儿子是否要承担父母的债务呢?记者今天(11月15日)获悉,梅州兴宁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一家三口共同承担责任。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潘某和朱某两夫妇因生意上扩展业务需要,前前后后多次向朋友何某借款90万元。后何某多次向潘某和朱某催款,但两人一直没有还款。在一次何某再次催款的时候,潘某的儿子小潘应父亲的要求在父母的欠条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2017年1月,久催未果的何某将潘某一家三口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90万借款及其利息。
庭审中,朱某辩称其儿子小潘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名,是因为何某胁迫潘某说动小潘,小潘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梅州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潘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债务加入,亦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此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某主张小潘当时仍是在校学生,是受胁迫在借条上签名。小潘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承担其在自己父亲的要求下在借条上签名发生法律后果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潘及其父母偿还何某9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金羊网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江育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