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释房产买卖的相关规定:
陈平平要委托刘婷婷卖房,必须要依照法规程序,要签约前办理好公证处的授权委托书给刘婷婷。刘婷婷必须出示委托书和该房的真实资料〈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书),刘婷婷只能以卖方委托人的身份来签约。否则是违法违规卖房:
构成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依法追究。
贵局把案件移交到兴宁:
负责此案的警察如果真有去调查:
1,就应该知道刘婷婷隐瞒房子是陈平平的和我签约,隐瞒就是使用非法手段,属违法违规卖房。
2,应该知道,陈平平早就终止了刘婷婷和我签的去开发商处的改名合约。
3,合约被终止后,刘婷婷己经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继续占有我的20万,自由支配使用了,不肯退款就,属于非法占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己经触犯了法律了?
为什么?只认定是民事合同纠份案?掩盖了非法占有的违法行为?是不作为呢?,还是包庇呢?
难道他们根本就没去调查了解,还不知道刘婷婷己经没有合法理由,继续占有我的20万,属于非法占有为己有了,难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是犯罪,才是警察管的,〈非法占有)就不是警察管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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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准则:
不管刘婷婷和陈平平是否有转让:协议:(不论真假),政府部门登记是陈平平的刘婷婷就不能违反法规来卖此房,谁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谁就违法,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就必须追究。刘婷婷也不能例外。
别把违反法规的签约行为,认定是合同纠纷,就把(非法占有)认定是民事纠纷!
法律只认定事实:
丨,刘婷婷隐瞒房子是陈平平的来与我签约。是事实。
2,陈平平终止了刘婷婷和我签的合约,把房子拿回去了,是事实
3,合约被终止后,刘婷婷还在占有自由支配使用我的20万。不肯退还,属非法占有,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是事实。
主要追究刘婷婷非法占有的法律责任。:
希望贵局调查,会处理好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