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文正式授予兴宁为“省卫生城市”称号。经广东省卫生城镇考核鉴定组考核,梅州市兴宁市等20个城镇(名单见附件)创建广东省卫生城镇工作成效显著,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整体卫生水平符合广东省卫生城市、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要求。经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网站公示,无不同意见。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决定,授予梅州市兴宁市等20个城镇“广东卫生城市”、“广东省卫生镇(县城)”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以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