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李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嘉利用担任中共梅州市委副书记、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梅州市委书记、中共珠海市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选址、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8.846303万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