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准驾不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已经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了某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的行为。
交通事故案例
2017年10月19日18时20分许,刘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兴宁市罗浮镇岩前村沿S226线往罗浮镇圩镇方向行驶,行至S226线9KM+470M罗浮镇岩前村塅上路段时,碰撞前方道路右侧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朋,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行人刘某朋受伤送医院途中死亡,刘某平受伤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有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刘某平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某朋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未靠路边行走,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当事人刘某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条及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一方面过错;当事人刘某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刘某平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注:刘某平取保候审,移送检察院,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刘某朋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对所驾驶的机动车性能不熟悉,在突发紧急情况时,驾驶人很难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请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平安出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2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第62条第1款第1项规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A、驾驶非汽车类的,罚款10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B、驾驶汽车类的,罚款15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兴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