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水口镇刘某清一家因为与邻里发生小纠纷,竟纠结亲属到派出所大吵大闹,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并造成1名辅警受伤。目前,兴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刘某超、刘某云、刘某香等3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刘某炬、刘某强等5人教育处理。
2月21日21时许,刘某超、刘某云、刘某香等8人来到兴宁市公安局水口派出所,声称他们是前来报警的水口镇井下村村民。但进门后他们却大吵大闹,和正在派出所等候做笔录的另一方发生口角推搡,民警和辅警极力劝阻,但他们置若罔闻,还将劝阻的辅警抓伤,严重影响了机关秩序。
经查,刘某超、刘某云、刘某香等3人如实陈述了其因为与邻里发生小纠纷,报警后,在等待处理的过程中由于一时冲动,纠结8名亲属来到派出所扰乱办公秩序的违法行为。
兴宁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他们作出上述处罚。
小编的话
万事和为贵。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遇到邻里关系紧张时,最好冷处理,不要口舌上你来我往互不相让,要冷静下来,想想因何事生气?再大的事总有解决之道,多想想彼此之间做错了什么,若是自己错了,道声歉;若是对方错了,退一步宽容待人,换来海阔天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兴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