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行驶秩序,严厉打击飙车、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辖区内新增二处测速路段,现将测速路段及限制时速公告如下:
一、流动测速路段:
(1)205国道2682公里(新陂洪溪桥)至2686公里+800米(五华交界处)路段,限速70Km/h。
▲新陂洪溪桥电子测速提示标志▲
▲五华交界处电子测速提示标志▲
(2)S225省道58公里+400米(兴合线龙田镇火龙果基地)至65公里(叶塘工业园)路段,限速70Km/h。
▲龙田火龙果基地电子测速提示标志▲
▲叶塘工业园电子测速提示标志▲
二、以上流动测速路段的时速限定,均按公路部门道路等级建设设置的安全限速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设置。
三、流动测速从2018年4月9日开始启用。
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勿超速行驶!
特此公告
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律链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46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第7项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罚款150元、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150元、记6分。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46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第7项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罚款150元、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150元、记6分。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46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第7项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罚款150元、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150元、记6分。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63条第1款第4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63条第1款第4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63条第1款第4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