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发生一宗故意伤害案
2018年4月6日22时许,平远县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县城平远大道一租住套房内发生一宗伤害案件。接到指令后,值班民警快速出警处置,将嫌疑人李某某控制,并迅速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经依法查明,嫌疑人李某某(男,1988年10月生,江西省寻乌县人)与宁某某(男 ,1999年5月生)及周某、林某等同乡均在平远某餐厅务工,共同租住在某小区一套房内。4月6日晚,李某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拿出一把折叠刀威胁周某,打了周某一巴掌后将刀放回行李箱内。林某见状,遂到对面房间告知宁某某,宁某某在李某某房门口责问其为何欺负周某,李某某随即从行李箱内取出折叠刀,向宁某某胸部刺了一刀。宁某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平远县人民医院抢救,4月7日凌晨,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9年 7月1日至9月29日在江西省寻乌定安医院住院治疗。为查明案情,依法于2018年4月12日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平远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