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在开展2018年食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中查获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件,收缴食盐21吨。
该案件是2017年1月1日《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后,梅江区查获的第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
据了解,专项整治组的执法人员巡查至月梅某水果批发市场时,发现一店铺内储存大量食盐,经检查,涉案嫌疑人钟某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盐批发许可证。
经初步审查,钟某从湖北购入食盐30吨,已有9吨被销往梅县、兴宁、丰顺、大埔、蕉岭等县市区。
目前,剩余21吨食盐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并对食盐进行进一步检验。嫌疑人钟某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
在此,相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食盐时要到正规超市、商店购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规定: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