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11日晚,黎某醉酒后驾驶粤L7*****小型客车,沿225省道由北往南行驶,20时47分,行驶至8KM+850M平远县大柘镇田兴村黄花陂路段超速行驶,碰撞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凌某某、余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凌某某、余某某2人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综合分析认定:1、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超速行驶,遇老年人带领儿童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2、陈某某、凌某某、余某某等3人均无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黎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某、凌某某、余某某均无责任。
交警提示:
饮酒后或醉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事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平远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