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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一男子酒驾,无证,未戴头盔,结果头部…

mz168 2018-7-2 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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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但是,仍有一些驾驶人视危险而不见,饮酒后依然开车上路,最终酿成惨剧。

事故案例

2018年5月16日1时10分左右,黄某峰(男,39岁,兴宁水口镇人)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兴宁市水口镇圩镇圆盘经120省道往兴宁市水口镇益华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20省道兴宁市水口镇水口居委官汕路90号门口路段时,碰撞同方向前面由刘某强驾驶停放在公路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造成黄某峰受伤(弥漫性脑损伤,右侧额骨、眼眶内侧壁、右侧上颌前臂骨折,头皮裂伤)和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有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黄某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73mg/100ml)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强驾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摩托车、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摩托车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在此,交警蜀黍真诚奉劝那些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不可忽视戴安全头盔这个小小的举动,它是生命的重要保证,为了你自己的安全,也为了你的家人,驾乘两轮摩托车必须戴好安全头盔。(兴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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