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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一男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拘10日!

mz168 2018-8-24 22: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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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民警劝阻,反而极力阻挠,导致1名民警受伤。近日,五华一男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


据悉,8月17日12时许,五华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村民邹某威的报警,称其家中发生打架事件。接报后,华阳派出所组织张警官等4名警力第一时间赶到了邹某威的家中。

经现场了解,是邹某威与其父亲邹某强因家庭琐事引发争执,但并非其报警所说的打架。经民警现场做通思想工作,邹某强表示会冷静处理好此事,但邹某威情绪激动不听劝阻,还肆意打砸公私财物。张警官警告其如果继续这种行为就要把他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邹某威完全不听劝阻,继续破坏电信设备。在拉扯和推搡过程中,张警官摔倒在地。后另外3名警员立即上前将邹某威控制。在制止过程中,张警官的左手、脖子、耳朵、头额部等多处受伤(后经公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另外3名警员的手臂、脸上等多处被抓伤。后民警依法将邹某威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讯,违法人员邹某威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违法人员邹某威破坏电信设备画面


据该局督察部门统计,自2018年1月份以来,五华县公安机关共发生4起妨害公务案、3起阻碍执行职务案,造成8名民警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只有消除民警的执法顾虑,才能让民警全心全意、放开手脚为人民服务。对此,近年来,五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民警执法维权工作,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作为推进公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底线,坚决向“袭警”、“辱警”说“不”!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行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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