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平远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市容秩序进行日常巡查执法,在县城大柘镇平城北路发现刘某奎(男,51岁,本县泗水镇人)用三轮摩托车摆摊卖猪肉,因其无证经营、乱摆乱卖,影响市容,城管执法人员耐心劝导。刘某奎因日前受到城管执法人员多次警告而心怀不满,遂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随后躺在城管执法车底下,要挟执法人员,并大声呼喊“城管打人!”“不让我卖猪肉就用车碾死我!”“我就要在此卖,除非用枪打死我,我就不卖!”等言论,引起过往群众围观,造成该路段堵塞。经群众及城管执法人员多次劝说无效,城管执法人员遂向“110”报警。大柘派出所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刘某奎见有民警到现场后即从车底爬出。当民警了解情况时,刘某奎看到城管执法人员欲清理其摊档,突然冲向城管人员阻止执法,民警迅速拦截,刘某奎即用拳头打一位民警面部,致使民警受伤,民警即依法采取措施将刘某奎控制并带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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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平远县公安局依法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刘某奎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刘某奎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表示极其后悔所作所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平远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