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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新兴御苑小区公共区域设置固定停车位

qihzhizhong 2018-11-20 9: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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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兴宁市新兴御苑物业管理方在小区公共区域私自设置固定停车位,每月收取固定费用,损害业主利益,且收取费用未公开去向。请相关部门协调,要求新兴御苑物业管理方:

一、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排除妨碍,不得再收取固定停车位;

二、公示已收取费用.

望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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