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下午,兴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宗故意伤害案。
2018年3月24日凌晨,在兴宁市22米街某酒吧大厅,被害人陈某中借着酒意抱了被告人杨某的女性朋友张某,随后两人发生口角,进而被害人与被告人杨某发生肢体冲突。
被告人杨某、郭某、温某等上前殴打被害人陈某中,被害人随即逃离。期间被告人杨某、郭某、温某等用拳脚或持柴刀、铁棍、棒球棍继续追赶殴打被害人陈某中。被害人朋友前来劝架,也被众人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中为轻伤二级。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郭某、温某相继归案,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某、郭某、温某当庭承认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害人陈某中要求三名被告人对其进行民事赔偿,包括医药费等,被告人杨某、郭某、温某均无异议。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