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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兴宁一男子酒驾被吊证期间竟然再次醉驾肇事

mz168 2019-2-12 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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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第一次因为酒驾被处罚,理应从中吸取教训,而司机刘某竟然抱着侥幸心理,我行我素,再次醉驾肇事,以致后悔莫及。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21日22时45分左右,刘某(男,29岁),醉酒后(176.8mg/100ml)驾驶粵MJXXX0号牌小型轿车从兴宁市沐彬中学方向沿曙光路往东风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曙光路会展中心门口路段时,碰撞道路右边停车位上停放的浙KMXXX1号牌轻型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査,刘某曾于2018年9月20日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如今,只过了四个月竟再次醉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刘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交警提醒

人生没有重来,贪杯便是深渊,一些驾驶员心存侥幸,才会发生酒驾和二次酒驾。在此,向那些心存侥幸的驾驶员们提供以下酒驾“六大套餐”。(兴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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