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登记时中途离场,错登百亩国有土地......
这样马虎工作要不得
案情概况
2013年8月,蕉岭县广福镇豪岭村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村两级相关干部在现场指界确认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职,中途离场,随意签名确认,将不在确权登记范围的沙坪麦园里(地名)共155.25亩国有土地错登给村民小组和农户。致使2015年8月,县委、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引来的太平洋粤商集团在广福镇豪岭村沙坪麦园里进行项目施工过程中,受到豪岭村部分村民的阻挠,不能如期进行工程建设,严重影响了该县招商引资工作。同时,还导致豪岭村的河一、河二、绿河村民小组的村民集体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1月,蕉岭县纪委给予广福镇党委委员、分管农业的领导、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领导小组副组长龙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豪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钟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豪岭村村委干部钟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豪岭村河一村民小组组长钟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这些同志的违纪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员干部队伍的形象,更影响了全县安定繁荣的改革发展大局。究其违纪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其本人责任意识不强和监督管理不到位。因此,必须要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对其加强监督管理。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问责力度,如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不仅要严肃问责有“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党员干部,还要追究其单位或主管领导是否存在管理不到位、教育不到位的责任,自上而下绷紧勤政廉政这根弦。
违反的党纪条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以案说纪-梅州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警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