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梅州中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聪死刑,欧阳某泉、欧阳某明死缓,其余19人无期徒刑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这伙人以为隐蔽山中、利用废弃养猪场制毒就可无人知晓,但还是难逃法律的严惩。
据了解,惠东人陈某聪与欧阳某泉、欧阳某明多次商议共同制造毒品并分头筹集资金。2017年12月底,陈某聪与卓某刚联系,决定购买17个“料头”用于制毒。在陈某聪等人去购买“料头”期间,何某洪于2018年1月3日与何某来、何某富到杨某新位于兴宁的住家,与杨某新谈好场地租金及制毒报酬。
2018年1月7日凌晨,陈某聪、欧阳某泉将“料头”载至兴宁,何某洪驾车将“料头”运至杨某新家藏匿于猪圈。同日20时许,何某洪、何某来、何某富等人一起将堆放在屋内、猪圈的制毒工具、制毒辅料、“料头”搬至挡雨棚下,随即开始制造毒品。杨某新到山上望风,何某洪、廖某宇则使用工作手机不断向欧阳某泉汇报制毒进展。
缴获毒品氯胺酮
次日凌晨4时,17个“料头”被加热完后,何某洪等人停工休息。凌晨6时,公安民警及时将该制毒窝点捣毁,在杨某新住家抓获何某洪、杨某新、廖某宇、欧阳某慕、何某富、何某来。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的黄色固液状物品17铝锅(净重655.24千克)及制毒工具一批。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的黄色固液状物品17铝锅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从73.3g/100g至80.2g/100g不等。
缴获毒品氯胺酮及制毒工具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聪、欧阳某泉、欧阳某明、等人共同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大,且含量高,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聪是本案的组织、指挥和实施者,是罪责极其严重的主犯,主观恶性极深、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欧阳某泉、欧阳某明是罪责严重的主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罪行尚不属于极其严重,故可不必立即执行,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