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既然有本事养外婆,为什么向我们要钱?我们的意见是:既然母亲你养了外孙女十多年,现在她赡养你几年应该的,不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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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老母状告儿女
说这话的是朱婆婆的小女儿,现年91岁的朱婆婆生于1928年,生有两儿两女,丈夫早年去世,长子于2017年年底去世,最小的儿子也已经50多岁,由于种种原因,朱婆婆从2014年10月开始跟随外孙女小丽在东莞共同生活。2018年年初,朱婆婆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认为自己从2014年10月开始在东莞生活,三个子女从未给付过赡养费用,甚至2014年生病住院期间,三人也没有支付治疗费用,现在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腿脚不便,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聘请保姆照顾,要求三被告支付从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赡养费用及原告住院治疗费用155000元,以及从2017年10月开始按照东莞市区的生活标准给付自己每人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用、保姆费用等。因为朱婆婆的赡养问题,小丽与舅舅、姨妈等人反目成仇,开庭前,双方在法庭门口就展开了一场唇枪舌剑。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开庭时,朱婆婆的三个子女认为是小丽擅自将朱婆婆带走,因为联系不上老人,所以没有办法支付赡养费,也尽不了赡养义务,要求将朱婆婆带回兴宁,他们会负责抚养。小儿子认为以前他们都有好好赡养朱婆婆,有病痛都带她去看,是外甥女小丽擅自将朱婆婆带走。大女儿认为,其没钱且丈夫已经去世,平时自己都需要儿子照顾,女儿小丽已经在照顾老人家了,其实在没有办法。小女儿则认为,其家境贫寒,经济困难,体弱多病,实在无力负担。作为一个守法公民,其懂得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但是作为外嫁女,俗语说“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按兴宁客家风俗,女儿出嫁之后,赡养父母就不是责任了,况且自己现在已经做了祖母,平时都要由儿子来赡养,母亲要其付赡养费,自己从何来?难道要其去乞讨,去卖血吗?这简直是要自己的命!之前其待母亲不薄,母亲离家其不知情,几年来打电话不接,更谈不上见面,这是谁造成的?因此,母亲状告的款项其无法给付,这几年来小丽用去的钱,是外孙女给外婆的报恩费。母亲今后任何生活,小丽愿意且有本事养就继续留在东莞,否则就回老家,自己姐弟会负责。
赡养是子女的义务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不仅仅是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而且也是道德的具体体现,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都应该尽的义务,子女有义务赡养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因此本案三被告均有义务赡养原告,原告请求被告从2014年10月支付赡养费的要求合理。关于支付赡养费的标准,结合三被告的生活收入来源、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居住在东莞的情况,酌情确定三被告每人每月应当承担的赡养费用。三被告均提出将朱婆婆接回家,由他们负责抚养。经征询朱婆婆的意见,其表示不愿回兴宁,希望留在东莞跟随外孙女小丽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而且,公民有权利选择自身居住地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从2014年10月起每人每月负担原告朱婆婆的赡养费3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现实生活中,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有的女儿以所谓“外嫁女”不承担赡养责任的传统为自己不赡养父母寻找理由。然而,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赡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是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及父母的实际需求,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法律法规条文是冰冷的,父母子女亲情是温暖的,但是赡养纠纷却是用冰冷的法律来维系和修复本应温暖的亲情。古人云:“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来,我们理所应当对父母感恩尽孝。都说乌鸦尚知反哺,羊羔知道跪乳,动物尚且知道报答生养之恩,更何况人类呢?
父母年老不侍奉,怀中抱子为何因?至亲之情,不应该是看着彼此的背影渐行渐远,而应该是,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兴宁法院 罗苑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