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
(一)科学制订殡葬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各县(市、区)要在认真总结“十一五”殡葬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本地区殡葬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
(二)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一是各级政府要在完善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对县级落实殡葬管理目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抓好整改,促进工作。二是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对于一些地方长期执行相关法规不力、工作被动,或导致殡葬违法行为现象泛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同时责成有关县(市、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三是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除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三)贯彻落实殡葬基本服务惠民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要求和办理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四)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殡葬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殡葬主管部门要按既有利于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又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范和加强殡葬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有关行业标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服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61号)规定执行;遗体存放和遗体告别服务按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督促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丧属与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和完善殡葬公共设施建设
(五)加快殡仪馆建设进度,推进火化设施的升级改造。一是应建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县要加快建设进度,按照省的有关要求必须在2012年底前建成。在今年9月底前申报、12月底前动工的殡仪馆(火葬场)建设项目,省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二是各地要进一步推动殡仪馆(火葬场)节能减排。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六)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步伐。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殡葬的需要,也是治理违规建坟的关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的要求进行公益性生态墓地的规划、建设审批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殡葬管理项目经费的投入力度,将镇、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步伐。到2015年,各乡镇平均拥有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数量要达到2座以上。
(七)规范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凡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每座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并严格执行公墓墓地(墓穴)占地面积标准及使用期限规定。经营性公墓内应划出一定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其中,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葬法的比例不得少于40%,现有经营性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采用节地葬法的比例不得少于30%。
四、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八)逐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殡葬行政管理、执法与经营服务机构要分设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理顺殡葬职责关系,逐步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到2012年,全市要实现管理与经营分离、监督与经办分开,馆所分设工作。
(九)进一步加强殡葬执法力度。一是各级民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粤民福〔2007〕42号)文件精神,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对违规遗体土葬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对非法买卖和占用土地建坟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坟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毁坏森林、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落实对地方政府部门的问责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严肃查处违规土葬和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扩修)坟(纪念亭)等行为,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决不姑息。二是在巩固坟墓整治工作方面,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国土)所和村级殡葬信息员、护林员的职责作用,落实日常巡查、管护措施和责任,严防旧坟翻新和扩建。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严厉惩处扫墓引发山火行为。
(十)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各级政府要将殡葬管理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经批准免除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城镇“三无”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二是拓宽经费投入渠道,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十一)积极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除每年4月份由各级民政和宣传部门联合开展“殡葬宣传月”活动外,各地要按照本土风俗,在其他传统祭祀节日期间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葬新风,在鼓励骨灰以进公墓或骨灰楼(堂)的方式集中安放的同时,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绿色殡葬,逐步减少丧事大操大办和杜绝占地墓葬等封建陋习现象。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