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梅州市公安局发布了《梅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法律以及规定,梅州市将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具体通告事项为: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通过CCC认证的特种自行车,且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违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未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驱动二轮车辆。经市政府同意,对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立为期3年的管理过渡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三、2019年7月15日起,在全市全面铺开电动自行车、违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违标电动自行车登记截止日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核发的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7月15日止。
四、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设定的业务点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内对违标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登记,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不得办理转入、转移业务。
五、梅州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可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原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六、公安交警部门设定的电动自行车业务办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核对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七、2019年10月16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对未予以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违标电动自行车非法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新国标要求,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