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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一男子私自生产、销售“痛风药”被公诉,当庭认罚!

mz168 2019-7-16 18: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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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梅州市检察院提起的罗某生产、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润芳带队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由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副院长王利珍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主持法庭审理。

经查,被告罗某于2015年初至2017年5月间,从药店购买泽泻、茯神、红花等二十多种药材,添加醋酸泼尼松片粉碎成药粉,调匀后装进空心胶囊中生产出Ⅰ号“痛风药”,另将野木瓜片、维C片、醋酸泼尼松片粉碎后装进空心胶囊中制成Ⅱ号“痛风药”,并在上述药品的包装瓶上粘贴印有 “痛风药”和“OTC”字样的标签。罗某共生产Ⅰ号痛风药12000粒,销售3000多粒,收到货款5100元。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罗某忠私自生产、销售的 “痛风药”应按假药论处。梅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忠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检察院于5月30日对罗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各类证据材料,就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焦点问题进行论辩,并对本案进行全面详尽的释法说理,宣传了维护药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庭审历时两个多小时。

被告罗某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识到自已行为的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接受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缴纳了赔偿款15300元,并于今天在《梅州日报》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梅州市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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