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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一小孩在某亲子乐园玩耍时撞伤骨折,谁之过?

mz168 2019-7-28 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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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先生致电12345服务热线称,其小孩在兴宁市某亲子乐园玩耍过程中撞伤导致骨折,其曾向该乐园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负责人拒绝赔偿。

(网络与图,与文章无关)

接诉后,东城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与消费者和游乐场经营者取得联系,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了解:消费者带其小孩在游乐场游玩时,不小心撞到游乐设备导致右手骨折,刚好发生意外的地点为监控死角,无法查看小孩受伤的过程和原因,经营者认为是家长看护的责任,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东城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多次与经营者、消费者沟通协调,并向经营者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十一条、十八条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双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签订了《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由游乐场经营者一次性赔偿7800元人民币给消费者。


消保中心温馨提醒

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消费时,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在消费中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包括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合理的安全警示告示以及发生意外时及时提供合理救助等义务。儿童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在公共服务场所应当照顾、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帮助孩子规避危险。(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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