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宁市教育局 兴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
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兴发改〔2019〕115号
市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批复》(兴市府函〔2019〕55号)精神,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一级幼儿园由300元/月/生调整为350元/月/生;
(二)梅州市一级城区幼儿园由260元/月/生调整为310元/月/生;
(三)梅州市一级农村幼儿园由180元/月/生调整为230元/月/生;
(四)兴宁市(县)一级城区幼儿园由220元/月/生调整为270元/月/生;
(五)兴宁市(县)一级农村幼儿园由170元/月/生调整为220元/月/生;
(六)未评级城区幼儿园由180元/月/生调整为210元/月/生;
(七)未评级农村幼儿园由150元/月/生调整为180元/月/生。
二、以上调整标准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请做好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宁市教育局
兴宁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