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凌春宏,在驾驶公务车办理公务的过程中,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带其私人朋友办理私事,且驾驶公车会亲友、逛花市。2019年5月,凌春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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