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五华县公安局调查,2016年1月1日中午14时度,横陂派出所接五华县横陂镇联长村谢屋人谢X金报警称:其与他人所种的果树被人砍了。
接报后,横陂派出所民警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为现场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2016年1月2日横陂派出所立故意损毁财物案件进行侦查,1月6日横
陂派出所联系县物价局对被砍果树等物品进行现场核价,现核价已于2016年1月12日出结果,并及时告知被损坏的当事人,现案件已转为刑事案件,办案民警
正在收集证据材料,案件还在侦查当中。
来信当中群众所说到整村青年都在商量,将私人报复,派出所也在密切关注。
根据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仅根据以上条例第4条, 就应抓捕罪犯郑文星, 但现在警方连嫌犯名字都不提了,更别提传唤了。 以一句还在侦查中为罪犯开脱, 你侦查个
10年8年也是可以的, 你们收了多少黑钱可以如此无法无天, 想要打击民众自发的替天行道? 王法已死, 民众自会替天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