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两男子到五华某山上盗取7只家羊,均被五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3月26日上午,彭某在兴宁市一镇上偶遇朋友廖某,遂提议一同实施盗窃。当天上午11时许,彭某驾驶其所有的白色丰田小汽车载廖某从兴宁市去到五华县郭田镇某山上,盗得黄某家的3只大羊、4只小羊,并将盗得的3只大羊带至梅县区畲江镇上卖出,而4只小羊则被二人吃掉。经鉴定:被盗羊的总价值为90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