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让直行”与“通过路口应减速”是路口通行的基本原则,当驾驶员都忽略时,则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
2020年01月22日19时30分左右,陈某(男, 35岁)驾驶粤AC***Y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宁市石马镇圩镇方向沿Y024线往石马镇刁田村方向行驶,行至Y024线OKM+800兴宁市石马镇农村信用社路口,左转弯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陈某飞(男,24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陈某飞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飞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如果这起事故在转弯时多注意观察,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那么事故也就可以避免了!
(兴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