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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2020年第一季度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布

mz168 2020-6-16 17: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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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的33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工作,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蔬菜、酒类、糕点、食用农产品等共123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00批次,不合格样品38批次,合格率为9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现将抽检结果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粮食加工品37批次,不合格2批次;调味品111批次,不合格4批次;饮料23批次,不合格4批次;罐头8批次,不合格1批次;糖果制品25批次,不合格5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1批次,不合格3批次;酒类71批次,不合格2批次;蔬菜制品21批次,不合格2批次;水果制品31批次,不合格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5批次,不合格2批次;糕点19批次,不合格4批次;豆制品14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256批次,不合格3批次;水产品66批次,不合格1批次;食用盐7批次,不合格1批次。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3批次,肉制品20批次,乳制品39批次,方便食品29批次,饼干19批次,冷冻饮品14批次,速冻食品38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8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5批次,蛋制品6批次,食糖12批次,水产制品5批次,蜂产品13批次,特殊膳食食品7批次,婴幼儿配方食品9批次,餐饮食品11批次,食品添加剂12批次,畜禽肉及副产品66批次,鲜蛋25批次,豆类1批次,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2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粮食加工品不合格2批次:

    1、兴宁市百盒鲜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绿粮宝古邑客米(生产企业:梅州市绿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月29日,规格:5kg/包),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宇众购物中心经营的东北大米(生产企业:齐齐哈尔沣裕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2月13日,规格:5千克/袋),标签不合格。

   (二)调味品不合格4批次:

    1、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华达紫金辣椒酱,(生产企业:紫金县华达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2月8日,规格:220克/瓶),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原汁原辣,(生产企业:梅州市梅江区珍真辣椒酱加工厂,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规格:400g/瓶),标签不合格。

    3、兴宁市黄陂镇善成街人人乐百货综合商店经营的糯米白醋王(复合调味料),(生产企业:清远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3月7日,规格:600毫升/瓶),标签不合格。

    4、兴宁市黄陂镇善成街人人乐百货综合商店经营的韩式烤肉汁,(生产企业:珠海佳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0月8日,规格:296克/瓶),标签不合格。

    (三)饮料不合格4批次:

    1、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椰子汁,(生产企业: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7月2日,规格:310毫升/瓶),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宇众购物中心经营的蜂蜜柚子茶,(生产企业:梅县清凉山蜂蜜茶厂,生产日期:2019年8月1日,规格:300克/瓶),标签不合格。

    3、兴宁市聚丰超市经营的九九长生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广西巴马寿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8月18日,规格:500ml/瓶),标签不合格。

    4、兴宁市聚丰超市经营的执着椰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企业:海南幸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月7日,规格:245ml/瓶),标签不合格。

    (四)罐头不合格1批次:

    兴宁市黄陂镇益亿家百货综合商店经营的榄角鲮鱼罐头,(生产企业:佛山市顺德区海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2日,规格:184克/罐),标签不合格。

    (五)糖果制品不合格5批次:

    1、兴宁市百盒鲜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芒果味鸡蛋优酪,(生产企业:潮州市潮安区日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3月24日,规格:352克/盒),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百盒鲜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黑糖姜糖,(生产企业:梅州市隆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4日,规格:308g/瓶),标签不合格。

    3、兴宁市永和镇宇腾百货商店经营的姜韧糖,(生产企业:梅州市梅江区聚香综合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1月23日,规格:105克/包),标签不合格。

    4、兴宁市坭陂镇雅苑好又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的椰丝姜汁软糖,(生产企业:平远县长田金香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规格:250g/包),标签不合格。

    5、兴宁市路畅百货商店经营的黑糖姜糖,(生产企业:梅州市沃土迪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1月11日,规格:400克/瓶),标签不合格。

    (六)茶叶及相关制品不合格3批次:

    1、兴宁市福家超市经营的茗亨源绿茶王,(生产企业:揭东区坪上昌达茶厂,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5日,规格:200g/包),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茗亨源精选绿茶,(生产企业:揭东区坪上昌达茶厂,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5日,规格:200g/包),标签不合格。

    3、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茗亨源精选绿茶,(生产企业:揭东区坪上昌达茶厂,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9日,规格:150g/包),标签不合格。

    (七)酒类不合格2批次:

    1、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涯家娘酒(小曲糯米酒),(生产企业:梅州市金杏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规格:1.1L/瓶),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黄陂镇益亿家百货综合商店经营的老白干,(生产企业:佛山市顺德区海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规格:500mL/瓶),标签不合格。

    (八)蔬菜制品不合格2批次:

    1、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贡辣酱(盐渍菜),(生产企业:御厨香食品(广东)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3月7日,规格:270g/瓶),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宇众购物中心经营的坝头牌浸姜,(生产企业:平远县绿源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2月19日,规格:800g/瓶),标签不合格。

    (九)水果制品不合格3批次:

    1、广东天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兴宁分公司经营的情人梅,(生产企业:揭西县绿香园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3月8日,规格:500克/瓶),标签、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不合格。

    2、兴宁市泰然超市官汕路店经营的山楂球(产品类型:果糕类),生产企业:海城市广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8月14日,规格:128克/瓶,标签不合格。

    3、兴宁市坭陂镇雅苑好又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的激情山楂,(生产企业:广东康拜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3月11日,规格:240克/瓶),标签不合格。

    (十)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2批次:

    1、广东天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兴宁分公司经营的蕃薯粉(淀粉类),(生产企业:漳州市勇鑫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5日,规格:88克/包),标签不合格。

    2、兴宁市盈家百货超市经营的蕃薯粉(淀粉类),(生产企业:广西田林荣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8月1日,规格:160g/包),标签不合格。

    (十一)糕点不合格4批次:

    1、兴宁市宇众购物中心经营的绿豆饼,(生产企业:揭阳市桂瑞隆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3月6日,规格:160克/盒),标签不合格。

    2、广东天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兴宁分公司经营的遮浪特产玛仔,(生产企业:汕尾市多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3月7日,规格:400克/包),标签不合格。

    3、兴宁市金誉面包店经营的陈皮绿豆潮饼,(生产企业:广东佳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3月24日,规格:160g/包),标签不合格。

    4、兴宁市金誉面包店经营的手工摩奇(芒果味),(生产企业:宣城摩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2日,规格:60g/包),标签不合格。

    (十二)豆制品不合格1批次:

    兴宁市宇众购物中心经营的豆干,(生产企业:会昌玉豆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月19日,规格:150克/袋),标签不合格。

    (十三)蔬菜不合格3批次:

    1、兴宁市鑫新食品商行经营的芥菜心,经营地址:兴宁市曾学路18号电信局大门侧,毒死蜱不合格。

    2、兴宁市坭陂镇雅苑好又多食品购物广场经营的姜,经营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坭陂镇裕兴路45号,吡虫啉不合格。

    3、兴宁市龙田镇老佰副食店经营的豆芽,经营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龙田镇东街,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合格。

    (十四)水产品不合格1批次:

    兴宁市粤式海鲜水产店经营的鲫鱼,经营地址:兴宁市城南市场,氧氟沙星不合格。

    (十五)食用盐不合格1批次:

    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然湖盐,(生产企业:内蒙古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0日,规格:250克/包),标签不合格。

    三、检验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一)标签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要求。本次抽检发现的34批次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主要是不符合GB 7718-2011条款3.9、4.1.5.4的要求,两个具体条款规定如下:GB 7718-2011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GB 7718-2011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标签标识不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原因有可能:一是企业未掌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标准的条款要求;二是配方、配料管理不规范等。因此企业在产品上市前应研究标签通则条款要求,科学管理配方,生产时准确配料,标签标识的设计应客观地反映产品真实属性,应避免产品名称未真实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误导消费者。

    (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豆芽的生长调节剂,不仅可防止落花落果、提高做果率、增进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还能达到改善植物品质之目的。在豆芽生产中,4-氯苯氧乙酸钠的应用十分广泛,它可以促进豆芽下胚抽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绿豆芽作为一种食用量非常大的蔬菜,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在人体内的累积所产生的有害作用不容忽视。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明确规定对4-氯苯氧乙酸钠等33种产品的食品添加剂注销生产许可申请。此次抽检的“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说明豆芽生产单位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仍存在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的行为。

    (三)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

    食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焦亚硫酸钠(钾)作为漂白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最终使产品外观光亮并可延长货架期。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其产品具有良好的外观色泽和延长食品包装期限,不顾标准限制,超量使用,最终导致成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35 g/kg。此次抽检的“情人梅”中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的含量为0.69g/kg,蜜饯凉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等物质,以达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从而导致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要求。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

    (四)吡虫啉

    吡虫啉是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对人、畜、植物和天敌安全等特点,并有触杀、胃毒和内吸等多重作用。害虫接触药剂后,中枢神经正常传导受阻,使其麻痹死亡。产品速效性好,药后1天即有较高的防效,残留期长达25天左右。药效和温度呈正相关,温度高,杀虫效果好。长期暴露在含有吡虫啉的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此次抽检的农产品“姜”中,“吡虫啉”残留超标,与蔬菜生长期间农药使用剂量未严格控制或在停用杀虫剂后短期内马上采收上市等原因有关。

    (五)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抗生素,具有广谱抗菌作用,抗菌作用强。根据《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 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氧氟沙星。氧氟沙星超标的食品对摄入量大的人或抵抗力较弱人群的体内微生物群的动态平衡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损害其健康。此次抽检的“鲫鱼”中检出氧氟沙星的含量为7.29μg/kg,超出标准允许限量0.1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造成不合格原因很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防治疾病而违禁使用。

    (六)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根据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在普通白菜、叶菜类蔬菜中为限量使用。毒死蜱对鱼类及水生生物毒性较高,在土壤中残留期较长,具有环境持久性,能通过饮水、食物甚至空气进入人体内。长期暴露在含有毒死蜱的环境中,可能对人体神经、免疫、生殖、内分泌等系统产生毒性和危害,甚至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此次抽检的“芥菜心”中检出毒死蜱的含量为0.70 mg/kg,超出标准允许限量0.02mg/kg;造成农药超标的原因很可能是种植户在蔬菜作物上超量或超范围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或使用农药后不到安全间隔期就采收,从而导致农药残留超标现象的发生。

    四、不合格食品处理情况:

    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情况,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应当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3389315或12315。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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