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调整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意见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8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委托兴宁市宁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物业综合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起草了《兴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兴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27日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市发展改革局(联系电话:3332996,传真:3321826,电子邮箱:xnfgj3332996@163.cn,邮寄地址:兴宁市兴田街道中山东路1号市政府大院内市发展改革局)。
附件:
1.兴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兴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兴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市物业收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对我市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进行调整,有关问题如下:
一、价格管理范围和形式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二、调整政府指导价
调整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库、车位)政府指导价,其中带电梯住宅物业政府指导价格调整为1.5元/平方米. 月,不带电梯住宅物业政府指导价格调整为0.7元/平方米.月。业主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按车库(车位)数量计收,最高限价为30元元/个.月。
以上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20%。
三、本次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调整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收费内容与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因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成本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变更收费标准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签订物业服务补充协议。
四、依据《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梅市发改收费[2019]300)文件规定: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不再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成本应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产生的水电费等,除业主另外委托服务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收取电梯、照明路灯、加压水泵、消防、绿化养护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须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监督,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