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梅州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我局起草了《关于梅州城区取消上门(楼)收运生活垃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就《关于梅州城区取消上门(楼)收运生活垃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集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10日
二、公示期间,市民和各单位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人:梁辉 电话:0753-2240674,传真:0753-2279219,电子邮箱:mzshwj2013@163.com。
附件:《关于梅州城区取消上门(楼)收运生活垃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关于梅州城区取消上门(楼)收运生活垃圾
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快推进梅州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取消上门(楼)收运生活垃圾。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收运生活垃圾的管理由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
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宾馆酒楼、门店、摊档和居民住户必须对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定时定点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将收集容器中的垃圾收集并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处置设施,不再安排保洁人员上门(楼)到户收运生活垃圾。
四、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按照梅市府办﹝2015﹞21号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现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或逾期不缴纳等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将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责令整改并作出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不得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如存在上述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