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见故事|逮捕令发出前的民事申诉
“为什么他撞伤我儿子,有钱不赔,仍可以逍遥法外?我老公找他要钱,不小心打伤他却要拘留甚至被判刑?这公平吗?”一天,阿珍来到兴宁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义愤填膺的替丈夫大泉讨说法、要申诉。
缘起多年前的民事诉讼
故事要从18年前说起,2002年8月的一天,阿彬驾驶的摩托车与大泉的儿子小泉骑行的儿童自行车发生碰撞,小泉受伤住院治疗。
2003年1月,大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小泉的伤残程度为八级残疾,法院判决由阿彬赔偿小泉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44000.38元。判决生效后,阿彬却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
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2019年3月,大泉与阿彬再次相遇,一直未得到赔偿款的大泉质问阿彬何时支付其儿子的医药费,阿彬回答“给什么给”,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大泉打伤阿彬鼻子流血后离开。经法医鉴定,阿彬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兴宁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大泉。
寻求检察监督
大泉的妻子阿珍觉得阿彬有错在先,大泉只是想要拿回十多年前的赔偿款,如今对方耍赖不赔偿,大泉还因为故意伤害涉嫌犯罪,内心愤愤不平,来到兴宁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法院十多年来未将生效的民事判决执行到位进行法律监督。
找检察院有用吗?检察院能管吗?
讲到这里,小编先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包括:
(1)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
(2)怠于执行: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3)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阿珍申请的民事执行监督这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啊。民事检察部门受理申诉后,立即启动民事调查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向法院了解情况、调阅执行案件卷宗,核实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询问申请人案件具体情况。
发现法院虽曾对阿彬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作出拘留决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亦存在违法执行、消极执行的执行行为,致使小泉迟迟未得到赔偿款,损害小泉的合法权益。
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大泉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刑事案件的七天审查逮捕期限迫在眉睫,兴宁市检察院认为应先对大泉的刑事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分管副检察长、承办民事案件检察官、承办刑事案件检察官仔细分析研判,均认为大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事出有因,主观恶意小,情节较轻,且阿珍已缴交了伤害赔偿处理款给司法所,没有逮捕必要。
很快,承办刑事案件检察官依法对大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历经16年的执行案终执结
同时,民事检察部门马不停蹄地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承办民事案件检察官在审查执行卷宗后,严肃地向执行法官指出其违法执行、消极执行的执行行为的不当之处和引发的严重后果,同时,考虑到仅通过检察建议书对法院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进行监督纠正,恐难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遂决定联合法院、司法所、村委会等部门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经了解,大泉与阿彬两家的关系已经非常“僵硬”,平日里也不曾往来,双方一见面就又可能发生冲突,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调解。
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阿彬当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撤回对大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小泉历经16年的漫漫申请执行路终于终结。同时阿彬谅解大泉的故意伤害行为,大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后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大泉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兴宁检察)